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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基於全球化布局,我國企業多會在海外設立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。財政部表示,若企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,除須有雇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,員工從事的工作也應為公司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,同時更應準備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。

此外,應本於企業獨立個體原則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,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的服務收入,則相關的人事支出才可列為費用;反之,若無法證明台灣母公司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服務,或未收取服務收入,則海外派駐人員的薪資等費用支出,不得認列。

國稅局舉例,近來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,發現甲公司主張為確保順利達成客戶交貨期限及品質,故派駐員工至供應商,負責生產產品的管控及驗收,並申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支出。但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相關的出差報告單及證明文件供核,遭

國稅局否准認列該人員相關費用。

另外,轄內乙公司2013年度長期派駐30餘名員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務,並列報該等員工的薪資、保險費、伙食費及旅費等支出。經查後發現,僅派駐美國及中國大陸的人員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務收入,另有10名員工未能提示提供之勞務與營業相關的證明文件,且未收取服務收入,因此遭剔除人事費用600餘萬元。

官員提醒,企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,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的事實,也應證明員工從事的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,其支出對價所創造的收入,已全數或直接、間接貢獻營利事業,且符合費用認列的真實、必要及合理性,才可以核實認列費用。

也就是說,企業應提示三類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,包括派駐海外員工的業務職掌及擔任工作細項;依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74條規定,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出差報告單,且須詳載逐日前往地點、訪洽對象及具體工作明細;企業與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經濟活動,如買賣、委外加工等合約,且該合約應詳載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足以佐證的資料。E0A9E36864C5A4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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